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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送廢止指定本縣一般古物「北港飛龍團大龍旗」公告暨「雲林縣政府一般古物廢止公告表」各1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24/1/16
發文日期:2024/1/8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133805160A號
主旨:檢送廢止指定本縣一般古物「北港飛龍團大龍旗」公告暨「雲林縣政府一般古物廢止公告表」各1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據《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9條第2項。
二、有關一般古物分類、數量及廢止理由等內容,詳附件「雲林縣政府一般古物廢止公告表」。
三、本件公告期間為30日,對本案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如有不服,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、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,自本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1式3份及本公告影本,於法定期間內向文化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,並副知本府(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)。
四、副本抄送本府行政處,請協助刊登於本府公報並張貼於公布欄30日。
正本:文化部、北港飛龍團
副本:本府縣長室、本府副縣長室、本府行政處文書檔案科、本府文化觀光處
附件:
  • 廢止指定本縣一般古物「北港飛龍團大龍旗」公文
  • 廢止指定本縣一般古物「北港飛龍團大龍旗」公告
  • 廢止指定本縣一般古物「北港飛龍團大龍旗」公告表